2015年3月3日 星期二

上市規則(2) - 強制要約

強制要約:

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則26

作出強制要約的情況:
1. 取得一間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
2. 持有一間公司不少於30%、但不多於50%投票權的人,於12個月期間所持投票權增加超過2%時
(以投票權來決定需要作出要約的情況,如發行可換股債卷、期權、認股權等,並不屬於投票權的一種,但在行使該權利(轉換成普通股時),則屬於取得投票權)

代價:
1. 必須是以現金形式作出或附有現金選擇
2. 金額須不少於在要約期內及在要約期開始前6個月內支付的最高價格

豁免條件:
1. 透過發行新證券作為取得資產或現金注資的代價
2. 為履行在發行新證券的包銷協議下的責任
以下情況不獲豁免
在建議發表之前6個月內,但在就擬發行的新證券與該公司董事進行商議、討論或達成諒解或協議(包括非正式討論)之後,已取得該公司的投票權
未經執行人員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在建議公布之後至完成認購的期間,有任何取得或處置投票權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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