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上市規則(3) - 反收購行動

難度:1/5

《上市規則》第 14.06(6)條及相關指引信

定義:
反收購行動─上市發行人的資產收購,達致把擬收購的資產上市的意圖,同時亦構成規避《上市規則》第八章所載有關新申請人規定的一種方法。
(港交所以此項原則為”原則為本測試”)

明確測試
第 14.06(6)(a)及(b)條
(a) 當發行人進行一項收購(或一連串收購),構成一項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而發行人的控制權同時出現變動;
(b) 發行人在其控制權轉手後的 24 個月內,向新股東或其聯繫人進行收購,而有關收購或一連串收購構成一項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港交所以此項原則為” 明確測試”)
(上市規則列明反收購行動亦可能涉及向發行人注入資產以達致資產上市,而不涉及發行人的控制權出現轉變的交易。故此,合乎”明確測試”之交易必定是反收購行動,但仍要考慮原則為本測試)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某項資產收購或某連串資產收購計算所得的資產比率、代價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率任何百分比率為100%或以上者
計算百分比率的分母須為在上市發行人控制權轉手時或收購有關資產時的較低者:

原則為本測試 -「極端」個案準則
若一項交易根據以原則為本的測試屬「極端」個案,聯交所會將該交易視為反收購行動。決定交易是否屬一個極端的個案時,所考慮的準則包括:

1. 收購相對發行人的規模;
(解釋: 進行一項規模非常巨大的收購交易,其現有主要業務於交易後可能變成微不足道)

2. 所收購業務的質量──有關業務是否能符合上市的營業紀錄規定,又或有關業務是否不適合上市;
(解釋: 收購並無營業紀錄或尚未開始的新業務或資產的意義不大,尤其是當目標業務與發行人本身業務截然不同)

3. 發行人於收購前的業務性質及規模;
(解釋: 經營一項營運水平低且所得總盈虧少的交易業務,又或經營持大量現金及短期投資經營的「庫務管理」業務)

4. 發行人的主要業務有否出現任何根本轉變;
(解釋: 若目標業務具專業特性,而現有管理人員並無有關方面的專業知識;又或收購後,發行人將會只以經營新業務為主,使其現有業務而變得微不足道,但一般不會將收購資產以作現有業務擴充或發展視為「極端」個案處理。)

5. 過去、建議中或計劃中的其他事件及交易,連同該收購會構成一連串的安排,以規避反收購規則;及
(解釋: 涉及資產調換、或向現有股東出售現有業務、分階段收購目標的股權)

6. 向賣方發行任何受限制可換股證券,使賣方擁有發行人的實際控制權。
(解釋: 假設賣方全數兌換可換股證券時成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並且 i) 發行人建議進行收購時並無控股股東;或 ii) 現有控股股東於換股後不再為控股股東。)

如屬「極端」個案,但擬收購資產符合《上市規則》第 8.05 條有關最低盈利規定需上報上市委員會作出決定反收購規則是否適用於該交易。
如不符合《上市規則》第 8.05 條有關最低盈利規定,則視為反收購行動。

3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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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頭先一次過睇晒你GE文章,好多都有共嗚!特以留言支持!希望好快又可以睇到你GE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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